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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 发布日期 :2001-1-22  
 
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在勘察设计行业深化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市场,优化队伍结构,提高质量水平,推进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我部决定在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设汁资质换证工作的基础上,于2001年开展全行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和市场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换证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调整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有利于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
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推进注册执业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拓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业务,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
二、换证标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按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包括已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以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统称分级标准)执行。
      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的单位。将按其资质等级、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达不到新颁布的分级标准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原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甲、乙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须及时上交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综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另行公布,此次换证暂不实施。
三、换证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1、换发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范围限于原持有各级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独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设计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未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2、此次换证将按照新颁布的分级标准对原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申请主行业、跨行业资质的升级、增项等内容重新进行核定。持证单位可根据资质分级标准分别提出申请,己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换证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升级和增项申请可同步进行。
3、尚未修订的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制定,其换证工作另行安排。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换证地区、部门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工作;
2、申请换证单位应符合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及有关政策的要求;
3、申请换证单位需通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对未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须达到年检有关要求后,方可参加换证。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须提供1999年度或2000年度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盖有地方年检部门通过年检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换证工作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及改组、改造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1、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管理体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如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则母(总)公司和子(分)公司可以分别提出换证申请;如母(总)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子(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则只能以母(总)公司名义提出换证申请。
2、几家持证单位经批准合并成一家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并办理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提出换证申请。
(二)科研院所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及规划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申请换证;对仍保留事业性质的规划院申请换证,其经营性部分与事业性质的部分应分开,并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后,可以申请换证。
(三)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按建设部令第60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企业内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换证问题
      企业内部所属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勘察设计单位,最高只能申请丙级资质,且只能承担企业内部的技改等小型项目勘察设计,不得进入市场。审核通过的此类单位,将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明限该企业内部有效;屑独立法人的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乙级及以上级别资质的,应符合相应分级标准条件,同时需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
(五)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按照“一枚一证”原则办理,并按建设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外合资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中外合资单位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外,且满足近5年内完成并已建成2项中型以上的境外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要求的,可以提出换证申请。
(七)社会团体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社团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勘察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社团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关于分支机构申请换证问题
      具有专业技术骨干100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该地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颁布的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可申请独立核发资质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核发资质证书,作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九)关于换证单位聘用离退休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问题
      申请换证单位工作的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有关聘用(返聘)手续后,方可计人该单位资质中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寓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I/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五、换证程序
(一)初审工作程序
      根据本届政府三定方案中各部委职能的划分和国务院有关设计体制改革调整隶属关系的要求,初审工作的程序为:
1、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将申请换证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可分别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2、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由该企业集团初审后上报.所属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报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换证。
3、铁道部、教育部、水利部和总后营房部等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由铁道部、教育部、水利部和总后营房部等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初审上报。
4、除上述l-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单位等),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5、初审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按建设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换证工作步骤
1、申请换证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申报;
2、经初审部门初审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建设部;
3、申请铁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的由建设部会同铁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同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申请其他行业资质的由建设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同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司务会审核;
5、报建设部分管副部长预核准;
6、由建设部预公布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预公布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部组织复议和核查工作;
7、经建设部批准后,颁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六、换证工作计划安排
(一)原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申请换证工作
l、范围:原持有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所有主行业及跨行业的甲、乙级资质的换证及升级、增项申请。
2、时间:2001年6月-2001年7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1年5月30日。
(二)原持有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申请换证工作
1、范围:原持有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所有主行业及跨行业的乙级资质的换证及升级、增项申请。
2、时间:2001年8月--2001年lo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1年7月31日。
(三)原持有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升级,合并、重组单位及有关遗留问题单位申请核定资质
1、范围:(1)原持有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单位丙级晋升乙级资质的申请。(2)合并、重组单位及有关遗留问题的单位申请核定资质。
2、时间:2001年11月2002年1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1年l0月3日
(四)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初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其中由建设部初审或委托初审的勘察设计单位,须将申报材料在截止时间一个月前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五)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地方所属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重新核定和换证工作另行通知。
七、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根据建设部令第60号的规定,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资质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并按“企业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申报软盘。
1、申请换证单位只申请原有主行业换证时,应提供4份申请表和1份附件材料;
2、申请换证单位除主行业外还申请跨行业资质换证的,申请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跨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1份申请表和1份附件材料;
3、如单位申请某个行业资质中3个及以上专业时,(如申请市政行业给水、道路、热力3个专业换证),则应在原需材料基础上增加l份申请表和1份附件材料。
(二)除资质申请表外,其余申报材料应统一收入附件材料中,附件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其内容应包括:
1、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3C件。(成立时间超过15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提交上述1、2两项材料)
3、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1)职工统计表指与所申请资质有关专业人员正式统计表,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明包括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新颁布的资质标准规定须提交主要业绩证明的,应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技术骨干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人事档案、人才中心证明材料等)由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其有关证明材料不再由初审部门上报。初审部门应对所提交单位申报的技术骨干人员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注册执业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及原有勘察设计资质;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3)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应提供大型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4)单位现有全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主行业和跨行业);
(5)单位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单位可按下列其中一项要求提供证件或资料:
(1)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提供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复审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2)已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可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复印件或有效文件复印件;
(3)单位组织机构框图和质量管理体系框图。
6、有关标准或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材料。
八、关于换证工作中统一证书编号的问题
      为适应单位资质管理、注册执业管理、市场管理、行业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决定
在换证王作中对原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及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编号进行修改。。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编号.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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